《中国法学》刊发法学院秦小建教授最新研究成果
发布时间:2018.10.26

来源:法学院 编辑:宣传部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通讯员 姚传斌)近日,法学院秦小建教授在国内顶尖法学学术期刊《中国法学》(双月刊,2018年第4期)上特稿刊发学术论文《精神文明的宪法叙事:规范内涵与宪制结构》。论文从实践争议触及的宪法中精神文明建设所规定的内核着手,运用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引申讨论国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应当采取何种立场。


  论文首先通过对国家道德干预为主旨的“国家父爱主义”和强调个体道德自主的“国家价值中立主张”内在价值逻辑对比,认为两种不同行为模式将国家与个体置于非此即彼的对立中,忽略了个体与国家在政治有机体中的结构性关联,以及由此形成的个体与国家在精神维度的互动沟通关系。对于价值中立的“基本权利—政治国家”框架、基于公民德性的共和主义模式和承认政治模式三种学说模式,论文认为从我国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兼容比较学说的三种模式,既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文化发展总目标,强调国家对公民的道德教化,也设置以提高对国家责任感为指向的公民宪法义务,还隐含不同阶层、民族、宗教信仰的对话承认结构,同时采取了“基本权利—政治国家”的宪法框架,从而形成了一种复杂的混合性规范结构。


  在精神文明的宪制构建中,论文认为,个体与其所生长的家庭和社会,发生着持续性的互动。经由个体与社会相互建构所形成的意志汇聚,及对此加以抽象的国家意识形态生成,构成精神文明建设的先定框架与内在承诺。在这一框架下,国家与人民在制度上同在同构、在精神上同一持守。因此,在规范意义上,精神文明建设的宪制功能,首先体现为经由意识形态构建所完成的主权意志整合。精神文明的建设,依据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表达和升华,凝练为中国宪法的价值体系,据此指引构建宪法规范体系和法律体系,通过由政府主导的规范实施来落实精神文明的宪制结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宪法与法律秩序中,并借助社会伦理实体的伦理秩序重建,培养由个体利益驱动的在守法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共反思的现代积极公民精神,最终指向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建,促成个体和国家在社会串联下的价值同源与休戚与共。


  《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主管并主办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法学类期刊中影响因子常年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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