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因被亮“红牌”跳楼身亡 家长二告学校
发布时间: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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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跳楼自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父母把学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家长不服,此案近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双方最后同意调解,结果如何有待他们协商。

    据了解,身为独生子的贺某生性内向,2000年考取广州石牌地区某大学公费研究生。去年,他因一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被学校出示“红牌”(丧失学位资格)警告,将近一个月心 情不佳。去年12月31日,贺某来到好友宿舍,又因小事生气独自走到宿舍的阳台,并用衣竿乱打东西,嘴里念念有词。学校领导赶到后对他进行开导,但贺某不听劝告,两个小时后,他以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贺某的父母认为,学校领导和贺某的导师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教育贺某,在贺某成绩不佳的时候对其进行训斥,致使他压力增大,当日贺某跳楼前有两次试图跨越阳台,并有摔打玻璃等异常行为,学校也没有进行及时的制止和救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17万元。

    学校则辩称,之前并未对贺某采取斥责或其他教育不当的行为,贺某在自杀前虽然有些不正常,但学校一直认为那是心情不佳所致;另外,贺某跳楼前没有什么明显征兆,更没有三次跨越阳台的动作,学校根本不可能预见他要自杀;在事件发生之后,学校也给予贺某父母10000元的补偿,贺某作为成年人,对这起事件应负全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在被学校“红牌”警告后,选择了自杀来逃避,本身就是错误的;事前无自杀迹象,要求学校领导想到其要自杀,进而采取所谓的救护措施过于苛求。学校不是造成贺某死亡的“行为人”,也未因贺某的死亡而受益,且事后已经给予了一定的死亡抚慰金,所以连适用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补偿也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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