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文娜:中日社会基础结构并非同态
发布时间:2015.05.10

来源:华中大新闻网 编辑:王思远 见习编辑 张可睿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记者团 黄鑫)5月7日晚,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名誉研究员官文娜做客我校第2046期人文讲座。她针对普通民众一直认为日本文化是在中国文化基础上建立因而两国社会基础结构相同这一现象,明确提出了否定的观点,并从中日社会基础结构方面分析了两国文化的巨大差异。


  官文娜指出,中日两国在家族这一社会基础结构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婚姻与养子文化方面的差异,使两种文明下的家族血缘结构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状态。而家族作为人们生活于其中且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其内部都有自身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家族中所孕育的价值体系、伦理观是民族传统文化中最基干的部分,对人们的影响是最直接也是最具体的。


  “中国传统的家族在财产分配上是以夫妻为小家庭的个体单位,而在古代日本,大家族没有分化,因此所有的利益都在整个血缘家族内。”在日本律令时代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以皇族为首的家族集团内的女性无一例外地与同姓血缘集团内的男性结婚,“一族”内的男、女同被视为血缘集团的成员,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同样可以继承祖先的血缘,都有向后代传递祖先血缘的权力。


  而中国在古代的婚姻形态、婚姻规制方面,虽然有着周代的“侄娣随嫁制”,也有着堂表兄弟姐妹结合的“族外婚”,但官文娜说:“中国人始终严格恪守‘同姓不婚’的原则,同姓结婚叫乱伦,在儒家礼制之下的传统中国如果发生这样的事,几乎比刑事犯罪还要严重。”


    除了“同姓不婚”以外,传统中国人还严格恪守“异姓不养”的原则,与日本的养子文化又是大相径庭。日本有多种多样的养子“名目”,为了荫位次序的提升,孙子可以作爷爷的养子;父亲早死时,兄长为更好保护幼弟,也会将弟弟收作养子……而这些在中国传统文化一直重视的伦理观下都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日本到了平安中、晚期,就已经十分常见婿养子了,即当公卿贵胄、武士只有女儿,没有儿子,或是儿子因故无法继承产业时,把女婿身份改作养子。在日本的明治时代,全日本的男性中,有四分之一为婿养子。婿养子在养父死后,可以获得财产、位阶、官职的所有继承权,但女儿却不能,这又是中日对血缘重视程度的一个巨大差异。


  日本古代贵族社会养父子关系中的功利主义化,以及近世武家特别是庶民家养父子关系缔结和解除中孕育的契约文化,也成了日本向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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