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龙宗智教授做客法学讲堂
发布时间:2011.06.07

来源:法学院 编辑:范葳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 6月1日晚,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做客我院法学讲堂,于东六楼模拟法庭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问题评析”的讲座。院党总支书记曹海晶教授、副院长裴丽萍教授、诉讼法教研室唐永忠副教授、王桂芳副教授、检察官法律硕士班学员等参加了讲座,讲座由我院院长俞江主持。

    龙宗智教授围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谈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龙宗智教授首先谈到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与出台后的反映及执行情况。他认为,规定的出台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法制化等;也是克服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过于粗略、很不完善的需要;同时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需要。规定出台后,有反映认为两个规定出台很及时、很重要,也有反应认为两个规定给贯彻执行带来了困难和挑战。在执行方面,两个证据的规定受到各方重视,且由于其变通执行可能性大,对打击犯罪的实践并未形成较大障碍,规定中技术性规范执行较好,价值冲突性规定执行较难。另外龙宗智教授认为法、检两院对规定较为重视,公安机关等更需进一步加强学习贯彻。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范与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这一话题上,龙宗智教授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对“刑讯逼供”的理解和解释。其中可能出现“过窄解释”与“过宽解释”两种偏向,龙宗智教授认为应当以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规定来解释“刑讯逼供”。第二,对“等”违法手段中的“等”字的理解。目前有三种理解:与刑讯逼供等同的行为才属于“等”字范围;其他非法行为;其他非法行为中,情节严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第三,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的看待和处理。龙宗智教授认为在执行违法证据排除规定时,对于非法实施的,可能导致虚假证据的威胁、引诱、欺骗,可以引用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同时引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中“等非法手段”条款予以排除。第四,“重复自白”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重复自白”未做规定,龙宗智教授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缺漏。

    关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存在的较突出的问题”,龙宗智教授主要谈了两个方面。第一,以特殊侦查手段所搜集证据的使用问题。他指出我国刑事侦查中使用的特殊侦查措施并没有程序化和法制化,并认为有些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如秘密搜查、扣押所获证据。在特殊侦查手段搜集的证据的质证方式问题上,法条释明为“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对此,有关方面解释可以灵活处理质证问题,龙宗智教授认为这样做违背了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第二,关于证据瑕疵的补正与合理解释问题。龙宗智教授认为有关“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考虑到司法实践需要,在禁止使用非法证据和基本要素欠缺的证据时,应当允许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与“合理解释”。但由于一些重要的瑕疵可能被“补正”与“合理解释”条款处理甚至清除,从而影响证据规定的实际执行力,因此对证据瑕疵的“补正”与“合理解释”进行限制与细化就成为必要。

    讲座提问环节,大家积极发言。问题涉及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出庭、“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的法律界定、询问未成年人等方面。龙宗智教授均进行了解答与回应。

    讲座最后,俞江代表我院对龙宗智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真诚的感谢,在座师生对龙宗智教授报以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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