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国:在西方视角的反思中构建自己的法律
发布时间:2010.10.16

来源:记者团 编辑:霍仟 李晓欢 浏览次数:

   

    10月15号晚上七点,东九教学楼B302教室举行了我校第1629期人文讲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西方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爱国为我校学子带来了题为《西方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的讲座。“这是我最近研究的一个课题,其中的史料部分是我带的博士生的功劳。”讲座伊始,徐爱国表示了对学生研究成果尊重。


被质疑的中国法律传统


    徐教授说,我们的讲座主要是从史学的角度探讨西方学者如何看待中国法律,在不同时期,西方人对中国的了解不同,认识层次和深度不同,因而他们对中国法律的看法也不同。徐教授指出,早在公元2世纪,罗马人就谈到了中国法律,但由于当时他们对中国法律了解较少,所以其记录也大多不切实际。公元九世纪,阿拉伯人来华并写下了《马可波罗行纪》,但这时他们的重点停留在对中国人上,而对中国法律了解并不多。
 
    徐爱国介绍,西方人对中国法律传统的真正了解始于18-19世纪。明清时期的西方传教士和商人的记录资料,成为日后西方研究中国的主要材料,并且直接影响了西方今天对中国人的看法。
这些看法主要表现为:中国法律强调基于某种自然启示原则上的人伦等级制度;中国一朝天子一朝臣,法律随朝代的变更而变化。西方学者认为:西方的法律传统相对稳定;西方人所讲的法律是一些具体原则,而中国人还有礼仪等的相关规定;西方人认为法律应该与道德相区分,而中国这两点并未分离,因此,中国法律永远不能现代化。

    徐爱国补充说,明清时期有个外国使团在来华外交失败后,对中国做出了官僚制度办事效率很高,但是却只有专制缺乏自由的评价。他们认为,在中国社会状态和社会性质下,中国人被彻底的扭曲。此时虽有一些西方学者大力赞赏并折服于大清例律。但绝大部分西方学者对中国的法律持否定态度,认为中国的法律残酷、司法制度中财产纠纷少,而形式纠纷很多并且司法腐败严重。


如何构建适合中国的法律


    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开始引入外国专家对法律建设进行指导。参与评论并引导中国法律的又一位人物出现了——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罗斯科·庞德成为中华民国司法顾问。在指导中华民国法律建设中,庞德认为,中国不应该学习英美法律体系,而应坚持大陆体系。
 
    徐爱国指出,庞德力求在立法精神和法律适用中寻出中间之道的观点在现当代的中国仍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的法律传统很多建立在道德基础上,一味学习英美,只会让中国法律更加缺乏积淀。而中国自己进行从无到有的建设反而容易。我们可以利用中国法律自身的民族特点,照顾中国国情,同时通过引进西方法律思想取得平衡。”徐爱国解释到。

    中国的“法治”在西方人的眼中,还是遭到质疑的。虽然中国的法治进程已然加快,但大多数西方人仍然认为中国社会鲜有法制和法治。美国法学家昂道更公开表示中国社会无法进入法治。在徐爱国看来原因有二:第一,中国社会缺乏多元利益集团制衡;第二,中国人缺乏信仰。


怎样看待西方的质疑声


    徐爱国认为,从十八世纪早期传教士和使团对中国法律的纯感官描述,到中后期启蒙思想家从宪政民主自由视角,再到19世纪西方法学家的通过中西对比展开的冷静思考,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解释评价随着历史的推移不断理性、深化。但遗憾的是,他们始终没有没有抛弃西方立场,从而更为全面辩证地看待中国法律的发展。

    徐爱国分析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他们给出的研究材料是否准确可靠?西方人仍在用传教士时期大量停留于感官的资料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而这些资料甚至大多只停留在对秦汉之际记录的研究下。其次,始终把西方社会当做法治典型,这本身就是用特例衡量整个法律体系的表现。
 
    “西方的角度仍是我们中国的法制和法治之路上反思自身建设的重要窗口,但是,东方不是永远的陪衬”,徐爱国用这句话总结了这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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