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晚七点,中国社会科学院于敏研究员做客法学院第32期法学讲堂,作了主题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法理论及实务”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姜战军教授主持。
于敏研究员首先分析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他认为,对侵权的认定不应该只是传统的罗马法以来规定的不法的行为,还应该包括不可避免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对侵权以及过失的认定是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性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美及日本都制定有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在伴随着经济高速度增长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而制定的。我国机动车保有数量急剧增加,从而使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大量增加。从法律上妥当地对应这些问题,建立健全一种有利于受害者保护的法律机制对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确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利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实务上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更有利于受害者的救济,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他从我国机动车损害事故的一系列事务性问题出发,对我国鉴定交通事故过失的机构的合理性作了详尽的分析。他认为,我国现在通行的行政上的事故责任认定代替法院做出的民事上责任的认定的合理性是值得我们讨论的。他对比了日本等国在机动车损害赔偿问题上的做法,认为我国的行政机关更应该做出技术上的分析,具体的责任认定应该是由法院来认定,否则法院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上就没有存在必要。
附:
于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法学硕士,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1979年9月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法学和民法侵权领域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