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记者团 张闻 赵一娜 柴昕 报道)随着今年两会落下帷幕,我国第一部物权法也应运而生。但是,人们对于物权法的争议却远未停止。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4月2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静为我校同学做了一场“物权法争议问题及转型社会”的精彩演讲,揭开物权法的神秘面纱。
物权法诞生:寻找确定性
“为什么物权法的诞生如此艰难却最终以高票通过?”张静透过物权法诞生的背景为我们解开了疑惑。她说,面对目前中国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国际上有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再分配权力的下降和市场权力的上升。这个转变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的,原因是资源能够自由地流进市场由市场分配。这样行政权力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地位的下降就导致了社会领域中大量私人财富的迅速增加。
但私有财产的迅速增加并没有带来财产的“安全性”,“人们不能肯定财产是不是能一直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财产的不确定性也随着财产增加而增加。”张静指出,“而且人们这种对财产不确定性的担心是从历史经验中得来的,建国后的土地改革和工商业改造都是把财产强制性地从一部分人手中转到另一部分人手中。”于是人们就想把财产转移到一个能保护财产的地方,而这导致了我国的社会财富大量流失,“过去几十年我们吸引到的外国投资总额是480亿,而流失到国外的财富总额是510亿。”
那么怎样才能为私人财产撑起保护伞呢?张静认为要借助于法律,“确定性从制度尤其从法律制度中来,是因为法律制度是较为稳定的。”这样,形势要求制定一部民法典或财产法,“这使得法官执法和行政机构执政有了标准和依据,从而更易于弄清经济关系中的产权人,私人财产也就有了保障。”因此物权法的诞生就是为迅速增加的私人财产寻找确定性。
物权法存在的争议
张静教授谈到了物权法争议最多的三点:物权法是否违宪?物权法是否是一部专门保护富人的法律?物权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原罪的赦免?
对于第一个争议,有两种人持不同的观点。一种人认为,物权法将私有财产提到与公有财产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违反宪法的,即是错的。而有的人则认为,宪法是几十年前修订的,有些条例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物权法》是反映时代变化的结晶,物权法和宪法的矛盾应通过修宪来解决。对此,张静引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卫国的话说,物权法并不违宪,宪法规定中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关于中国根本经济制度的,而我们既然承认多元化的公私经济,就应平等的保护公私经济。
对于物权法是否专门保护富人的问题,因为有较多财产的是富人,有人认为物权法对富人更有利,是支持富人、打击穷人的法律。张静告诉大家,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化思维,将穷人和富人分成两个社会集团,把法律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是危险的、非理性的思维。“法律是平衡社会秩序的杠杆,是摆脱了情感政治变成的理性的东西。”
有些人认为,很多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来源不正当,《物权法》出台后,将不再对企业家的“原罪”进行追究,这是否意味着《物权法》对企业家原罪的赦免?张静认为,有些行为过去看起来不正当,但以现代的观点看却是正当的,如过去投机倒把行为犯法,但现在的股票、股民有哪个行为不是过去的“投机倒把”?关键是站在什么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标准不一,规则在变,不能用不变的规则来看待变化的事情。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物权法》饱受争议,其自身当然不可能完美无缺,谈到物权法存在的问题时,张静从物权法不能很好的防止洗黑钱、立法过程中社会利益组织化、没有界定公共利益,不能改革社会保障系统四个方面给予说明。
“物权法不能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才是更公共的利益,这也是物权法面临‘最牛钉子户’的一个尴尬。”在谈到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时,张静用“最牛钉子户”事例来证明她的观点。她认为,号称“最牛钉子户”的杨姓家庭与开发商纠纷的焦点其实就是双方都不承认对方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开发商拿着拆迁证明说他是代表公共利益,杨姓家庭则不以为然,认为开发商也是在为自己谋利益,属于私利范畴。如果《物权法》能给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那怎样来解决公共利益无明确定义这个问题?张静并未给与直接回答,只是以国外一个案例来启发大家,“一条河流下游居住着一群靠水务农的农民,一天上游建了一所发电站,导致下游农业缺水,下游群众状告到法庭,要求拆除水电站。”她说到,“按惯例,应该以最早的居住者的利益优先,但审理此案的法官却另辟蹊跷,让双方拿出证据说明哪一方的私利让更多人受益,结果水电站的私利让周围十里八方的居民(包括下游居民)都受了益(发上了电),是更公共的利益,法官判了水电站胜诉。”她认为,个人私利与公共利益并不是不可调和,对于能给大众带来更多公共利益的私利应该受到优先保护。
此外,张静还对物权法征求意见的社会利益组织化问题、物权法不能有效阻止洗黑钱问题、不能改革社会保障系统三个方面对物权法的问题给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