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 4月18日,普通法年会在我院会议室202召开。我院副院长裴丽萍教授、普通法所研究员姚中秋、毕竟悦以及Prof. Douglas Edgar Fisher、仝宗锦博士、史大晓博士、陈敬刚博士和法学院部分老师参加了此次年会。会议由李红海教授主持,裴丽萍副院长进行了发言致辞。
会上,Prof. Douglas Edgar Fisher以“How the Structures of Legal Rules Impact Upon Judicial Reasoning”为题做了精彩发言。李红海教授对发言进行了评议,随后与会人员就此发言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接着,姚中秋研究员进行发言。
姚中秋研究员以“论中国普通法的可能性”为题做出发言,主要从现代国家结构的构建问题出发对现代国家是什么,现代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等问题进行发言。他指出,后发国家立法者的选择基本上是法律移植,他认为法律移植不成功也不正当。移植的法典相对于我们原来的法律事实来说是一个特殊法而不是普通法,因为调节的关系通常是假定社会已经全部建立了现代的社会关系。移植的法律对一些人来说某些方面可能有帮助,而对大多数人来说却没有意义,因为法典跟他的生活没有关系。
李红海教授对该发言作出评议。他首先指出对普通法应怎么理解,普通法包含规则,实体性的规则,但任何法律都是规范,所以他不认为这是普通法的最大特点。他认为普通法是一种治理社会的和我们大陆法系治理社会的完全不同出发点。大陆法通过立法来宣誓它是规范性的,而普通法是救济性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民众的法律智慧,普通法留给民众很大的发挥空间,可以充分发挥民众的法律智慧。这是和大陆法非常重要的区别,不存在规范性的条文和内容。它总体的趋势和特点是静止性的。他还提出把普通法看成一种方法,法官把各种各样的来源作为一种资料进行加工,作出判决,尤其是疑难案件。普通法对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对这一类事实适用规则的重新表述和强化。在判决案件之前规则不是现成的,法官对规则进行加工,形成这类事实之下规则的重新表述,通过这种重新表述,规则再重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是开放的,能表现出法官的智慧。
接着,毕竟悦研究员进行发言,姚中秋研究员进行了评议。下午,李红海老师做了主题发言,姚中秋进行了评议。随后仝宗锦、史大晓、李欢乐依次进行了发言,与会人员就相关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最后,李红海作了总结讲话,他说普通法所正在着手进行普通法网站、网刊、普通法文库的建设,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与大家进行交流,同时也感谢各界人士一直以来对普通法所的支持。
据悉,普通法年会(Annual General Meeting on Common Law, AGMCL)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普通法研究所(CLRI, HUST)诸项学术活动的一部分。其每年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四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举办地点由研究所届时确定。每届年会都将确立一个主题,并围绕此主题展开深入研讨,避免泛泛而谈,力求达成某些共识其秉承研究所的一贯宗旨。其意在推进国内法学界对普通法的研究,为理解普通法的真谛提供帮助,并希望借此贡献于中国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