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下午,受法学院邀请,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尹田教授莅临我院并为我院学子作题为“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的精彩讲座。
尹田教授指出,虽然物权法已经出台了,但是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的工作仍然十分繁重,还有许多法律有待研究制订,其中侵权法的制定即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目前,侵权法的草案已经出来了,采用的是独立成编的体例,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将单独成为一编。
尹教授着重介绍了责任的概念。他认为责任没有固定的定义,不是僵化的概念,主要有三种含义:其一,指违反法律后果的制裁后果,如侵权与合同责任。其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经常交替使用,含义一样,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其三,在描述某种法律现象时,民事责任时借用的表达而已,如股东的有限责任。
我国民法理论薄弱,许多重要的理论是借鉴外国的,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关于侵权法的编订,我国目前之所以采独立成编的原因时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德国民法典作了创新,即将民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然而,民法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权利,这是民法典的逻辑起点。德国民法典将权利区分为物权与债权得二元结构。在权利的基础上形成法律关系内容,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在这个体系内却没有民事责任的位置。也就是说,我国所效仿的德国民法典没有将侵权独立成编,也未能解决讲侵权法独立成编的问题。
尹教授指出,既然《民法通则》开了侵权独立成编的先例,在此背景下,侵权法独立成编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行性,但应审慎解决好立法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民事责任中有一些属于物权法调整的内容,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都涉及对物权的保护,称为“物权请求权”;有的民事责任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损害赔偿责任等。这些都不宜在侵权法中加以规定,而应有物权法和债权编来调整。
关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问题,尹教授认为侵权行为可以适当采用列举的方式,但是不应该过度列举。他指出,有人认为侵权行为列举的越多,就越有利于保护人们的人格权利,这其实是一种误区。由于人格权在现代社会是一种变化较快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更新、丰富。因此,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反而会限制人格权的保护,使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成为一个封闭体系。鉴于人格权类型化的可能性较小,其独立成编明显不合乎体例,因此,尹教授不主张人格权也单独成为民法典的一章。
尹教授的演讲信息丰富、前沿,使在座师生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