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陈欣新教授讲座:谈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8.04.18

来源:法学院 编辑:袁会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通讯员 肖新林 报道)416 日晚七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学研究所传媒和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沃尔夫森学院访问学者陈欣新教授在东六楼模拟法庭为法学院师生奉献了一道精美的学术大餐——关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讲座。该院曹海晶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裴丽萍教授应邀出席,陈绪刚副教授做点评。                                                                                 

司法与传媒最早的博弈发生在英国,但是英国最后还是在欧盟人权法院的压力下做出了妥协,传媒战胜了司法。关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分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是相当的困难。

 

在讲座过程中,陈欣新教授的演讲深入浅出、分析透彻,同学积极参与,会场气氛热烈。

 

首先,陈欣新教授点明了关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这个主题,国内外对该主题的研究仍在进行之中,暂且没有定论,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能带着问题听这次演讲,从而进一步追寻答案,吸引了与会师生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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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陈教授从法理和制度层面分别作了解说:法理层面: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涉及法律的两个价值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在这一层面上,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国家,它们之间的平衡点是不一样的;制度层面:在国内法的意义上,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是由国家的宪法调整的;在国际法的意义上,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是由国家公约来调整的。

 

在不同的问题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区别的,在不同的问题上的倾斜不同,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情况下也有不同的标准,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传媒特权优先于司法权:是对案件的监督;司法权优先于传媒特权:要求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传媒的自由,保证司法公正。

 

然后,陈欣新教授就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限制传媒的自由和传媒如何影响司法等问题回答了师生的提问。

 

讲座的最后,陈绪刚副教授对陈教授的演讲做了精彩点评。他首先对陈欣新教授的演讲表示感谢。之后,他表达了与陈欣新教授相同了意见,即认为“出版自由”的翻译可能存在错误。同时也强调司法与传媒在中国的定性与定位的问题,博得了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

 

     最后,讲座在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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