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源盛做客人文讲座:刑法中伦常条款的存与废
发布时间:2010.04.22

来源:法学院 编辑:王潇潇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  “作为一个现代人,首先要有基本的养生常识,其次要具备法律常识,最重要的是必须具有人文艺术的基本修养。”4月18日晚七点,第1585期人文讲座在东九C103举行,来自海峡对岸台湾政治大学的黄源盛教授为华中大学子带来了一场丰盛的人文精神大餐。黄源盛教授在讲座中对法律与伦理之间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黄源盛在讲座中谈到,对于法学的研究要从法律的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这三度进行。他对中国政治变革与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中国近代以来政权更替频繁,社会变革剧烈,法制也随之变化。他认为,近代中国抛弃了一贯以来的中华法系传统,接受了欧陆法系,是存在多重原因的。

    黄源盛结合自己的学术研究,以百年中国法律的继受为主线,以台湾现行《六法全书》的因缘和发展为基础,将我国法律历史的发展划分为中华法系阶段(1902年以前)、晚清变法修律阶段(1902—1911年)、民国阶段(1912—1949年)、大陆和台湾两个法制体系并存阶段(1949年至今)等四个阶段,并论述了这四个阶段中我国法律继受的不同特点。他还对中国近代以来法律继受的动机、配套法律机制、方法论和反思等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并且提出了“超文化立法”的概念,分析了法律本土化以及法律继受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讲座接近尾声,黄源盛教授引用苏东坡的诗句“庐山烟雨浙江潮,未到千般恨不消。到得还来别无事,庐山烟雨浙江潮。”作为讲座的结语,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黄源盛教授简历:
   
    黄源盛,男,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1955年生于台湾云林,东吴大学法学士、台北大学法学硕士、台湾大学法学博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研究员、访问学者,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外国人研究员。

    专长法史学,着有《汉代春秋折狱之研究》、《沈家本法律思想与晚清刑律变迁》以及《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等书,另有法制史相关学术论文多篇。近十年来致力于《民初司法档案》的整编与研究,纂辑有《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大理院刑事判例全文汇编》及《平政院裁决录存》等法制史料百余册。先后执教于国防大学国防管理学院、东海大学、台北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等校。现专职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主讲《法制史》、《刑法史专题》、《中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并自2002年8月起,兼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主编《法制史研究》,推动各项法史学学术研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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