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马俊驹教授做客我校法学院法学讲堂
发布时间:2009.12.14

来源:法学院 编辑:王潇潇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  12月7日下午三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俊驹做客法学院第29期法学讲堂,为法学院师生做了题为“漫谈法人人格”的学术演讲。本期法学讲堂由姜战军教授主持,法学院院长易继明教授点评,彭礼堂教授、王鉴非副教授、王天习副教授、蒲莉博士以及法学院本硕莘莘学子参加了本次讲座。

    主持人姜战军教授首先感谢马俊驹教授的到来。讲座开始,马俊驹教授首先介绍了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马俊驹教授首先从法人的人格为出发点谈了财产的二元结构,民商法的主体与客体。他提出,民商法的主体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发展的。从整体来说,主体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当中,是不断变化的。而当今学术界,对民法的研究有所僵化,未能纳入新事物,与其它学界的关联性太少。民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科学技术与法律的也是紧密相关的。他以当今的基因技术和纳米技术的发展为例,提出了民法的新思路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接着,马俊驹教授提出,人权与人格权应该在民法中有所规定。在民法中,物法与人法是不可分的。他以当前环境法的发展为例,将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作了对比,并对民法的价值基础做了评价。

    讲座到了提问环节,民商法研究生刘明提出自己的疑惑:如果在物权法和债法之上再设立财产法总则,就会在民法典中形成民法总则、财产法总则、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四级总则体系,这样是否会造成民法典体系太过于繁杂。对此,马俊驹教授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并阐述了自己心目中认为的理想的民法典体系。他认为,债法总则在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篇里面已经有所规定,与合同法总则相吻合,可以把债权总则放入合同法总则,财产法总则可以在物权和债权中做出规定,所以可以用财产法总则进行统领,这一观点在加拿大和荷兰的民法典中就有所体现。

    随后,法学院院长长易继明教授做总结发言。他感谢了马俊驹教授对他主编的《私法》的支持,并对马俊驹教授讲座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和点评。易继明代表法学院感谢马教授的到来,并欢迎马俊驹教授常来法学院交流。

学校微博
单周单篇点击量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