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陈景良做客我校法学大讲堂,为大家娓娓道来宋代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他幽默的语言、丰富的理论使整场讲座兼具学术性与趣味性。出席本场讲座的嘉宾有法学院俞江、李红海、饶传平、杨昂等老师,同时本次讲座还吸引了法学院众多研究生、本科生到场。
陈景良从学界争论的“法史到底有没有用”这一热点入手,从宏观上介绍了法制史尤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意义。他列举当下的一些观点说,有些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司法是卡迪式司法,缺乏理性、确定性和经验性,没有太大的研究价值。陈景良针对这种观点,通过对宋代法制史的研究,认为中国传统司法中同样存在理性,也并非卡迪式司法。
陈景良说,他从社会现实入手,发现了一些现代与古代共同的社会理念如民本思想、社会秩序等,所以现代社会的理性不是无源之水,在古代同样应有所体现。他从概念出发,分析了理性的含义,虽然从古至今关于理性的学说纷繁复杂,但归结到司法上,他认为“理性在司法中表现为司法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司法结果的确定性”。
而宋代司法正是充分体现了这种理性与经验,陈景良分别从宋代的司法理念、司法原则、证据原则、审判原则等方面解释和论证了理性在宋代司法中的充分体现。
在司法理念上,从“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到“至道以民事为急”,再到“法官之任,人命所悬”,都体现了宋代司法对百姓生命和财产的关注。
在司法原则上,依法审判、参酌情理、鞠谳分司、重视书证等均是宋代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陈景良还特别提到了重视书证原则,“大凡财物之讼,考察虚实,则凭文书,部判曲直,则以条法”,他引用宋代司法典籍说。
之后陈景良又详细解释了“依法审判”、“田宅之讼,必给断由”等审判原则,以及“人命大案,无尸不定案”、“理断争田之讼,先凭干照,既有干照,须问管业,则条令自有明文”等证据原则。
最后他总结说,宋代司法判决的结果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绝非卡迪式司法,一是体现在程序正当、且具特色,二是体现在重视契约文书的证据性,三是体现在法官思维的同质性。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绝非没有意义,而是可以以古人为镜,充分吸收其精华,指导现代的司法。最后陈景良半开玩笑地呼吁,“希望大家喜欢法制史,欢迎大家都来学习法制史。”讲座在热烈的掌声和轻松的氛围中顺利结束。
讲座中有一个花絮。陈景良说,他穿西装、戴领带来讲台上,是表示对现代听众的尊重。但在讲座中途,他换上了唐装,陈景良说,这是为了提醒大家,我们对自身的传统应保持足够的温情与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