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突击行动,专项整治无牌摩托车驾驶
发布时间:2009.06.02

来源:记者团 编辑:陈志群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  6月1日早上九点半左右,学校保卫处联合东新交警大队突击韵苑路口,对无牌摩托车进行收缴,一早上共收9辆摩托车。
 
    现场可见,交警将停放在各宿舍楼下的无牌摩托车统一转移到拖车上,并在原停放处给车主留下通知单;另外也在路口拦截正在行驶的无牌摩托车,当场对车主进行处理。据了解,车主只需持摩托车发票及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到东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即可领回摩托车。 

    近期,学校摩托车横行,老师同学们对摩托车非法驾驶所产生的安全隐患及噪音问题反映强烈,“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危险行为。”保卫处交管科科长陈德武说道。学校一直规定摩托车不得在教学区行驶。因此,保卫处决定与交警部门合作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在今后的一周内将多次在教学区内查缴无牌摩托车,希望对无证驾驶的摩托车人员起到警醒作用。
 
    而对于电动车,陈科长向记者解释此属于非机动车,不纳入此次行动的范围内,但据有关规定,电动车在校内行驶的速度必须低于15公里/小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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