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晚,东九C103教室不时传出阵阵掌声与笑声,能用相声般的语言诠释法律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教授做客我校第1362期人文讲座,做了以“《物权法》的成就与发展方向”为题的精彩演讲。
专业性颇强的法律话题经渠教授一讲,便简明易懂,在坐的许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听得津津有味。
何为物权?何为《物权法》?
“物权不是简单的人对物的权利,就像我不能对桌子说:‘桌子啊,你是我的。’”渠教授解释“物权”这个概念,“物权其实是人与人之间主张对物的权利,就像我跟你说,‘张三,这桌子是我的’,它一般而言指的就是所有权。”
渠教授介绍,作为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于去年3月16号由全国人大通过,10月1日实施,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争议。“有人质疑‘社会主义怎么能有《物权法》?那不是承认私有制了么?’,我倒觉得《物权法》的诞生是适应时代发展的。改革开放之后,私人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积累,这时候私有财产就迫切需要得到保护,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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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物权法》有着漫长的立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抛弃了本来较为发达的《中华民国民法》,采取了苏联模式,民事性质法律的制定经过50年、60年代时断时续,改革开放后才有了正式的民事法律。而物权法则出现的更迟,93年才有关于物权的讨论,97年才开始草案的制定。
“立法过程中当然引起了许多争论,一是立法技术方面的,二是意识形态方面的。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要数北大的巩献田教授了,联名3000人上书中央,说《物权法》违宪,动静还真不小,可最终物权法还是高票通过了。”渠教授觉得,法律无所谓好坏,关键是看它适不适应社会和国家的发展。
《物权法》的成就
“可以说物权法很好的体现了中国特色,按照法律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权利,这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一开始让我们担心这会不会造成国家公民的不平等。”渠教授坦言,“但令我们欣慰的是,物权法很好的贯彻了民法的平等原则,给予国家集体和个人同等的保护。这是物权法的重大成就之一。”
接下来,渠教授又用鲜明的例证讲述了物权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建设用地、城市用地的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城市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30年和70年,期满后自动顺延,这解决了物权的国家所有和实际上的个人或企业使用的矛盾。他说:“我们的立法者很聪明,巧妙的运用了地上权这一相近的概念,解决了所有权之争,也就解决了意识形态的矛盾,这也是物权法的一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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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走向何方?
“《物权法》可以说是一部真正保护老百姓权利的法,至少它走出了中国私有制保护的第一步。”渠教授说,“今后我们希望看到的,就是有更细微更具体适用《物权法》的规范与解释,让它更好地发挥作用。”渠教授简明扼要地讲述了《物权法》的发展方向。
渠教授风趣而有智慧的讲演把现场热烈的气氛延续到了观众提问环节,一位专程从地质大学赶来的听众向渠教授请教了对“吉林大学可能破产”以及“重庆钉子户”的看法,渠教授说:“不用担心,吉大有国有财产作后盾,贷多少银行都敢借给他!至于钉子户,虽然在舆论的推动下,拆迁户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维护,但在法律人看来,这不应该是一个正常社会所应有的现象,一切应该在法律的架构内解决,当个人利益与公共福祉发生冲突,个人利益是应该服从公共福祉的。”
之后渠教授又回答了关于私有化、农村土地权益保护、农民上访等问题,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记者团 钟声 白晶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