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发文 高校禁收“重修费”“补考费”等20多种费用
发布时间:2005.05.11

来源:宣传部 编辑:胡晓彪 浏览次数:

    5月9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继续稳定高学收费标准,规范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重修费”“补考费”“转专业费”等20多种费用名目的乱收费行为。

    通知第一条规定: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并且,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此外,通知规定: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严格规范热门专业收费;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具体详细的规定请点击连接

链接: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印发

      《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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