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工作了,仍对法律知识匮乏,怎么办?
发布时间:2005.04.09

来源:记者团 编辑:张杨 浏览次数:

    如果你跟公司签订合同时定的是到上海市内工作,而公司却把你分到上海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上海周边的小地区去工作,你该怎么办?

    如果碰到公司要求你加班,并承诺加班的工资比平时高,您又该怎样算加班费呢?

    如果你被一家公司聘用后,公司人事部门告知,要等试用期满且公司对你满意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这家公司这样做对吗?

    4月7日晚,我校法律顾问、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彭艳律师在大学生活动中心305室为大家带来了精彩纷呈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保护”讲座。同时,在每个星期二的上午,彭艳律师将在南三楼五楼政策法规处等待同学们,给大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不尽成熟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健全,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使其就业求职正当权益予以侵害。对此,彭艳律师告诫大家,我们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业前该做哪些准备

    彭艳说,为了保障相对弱势群体的毕业生就业的权利,我国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毕业生就业求职活动中的政策法律依据。彭艳律师在讲座刚开始就向大家推荐了这几部法律法规,希望在就业前最好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规定,这样毕业生才有可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毕业生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掌握用人单位违反哪些有关规定,或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利于毕业生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争取主动权。

    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了解就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经过公审过的公司规定也具有法律效应。我们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我们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签约前要了解合同书的内容,向招聘人员索要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样本,仔细考虑,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签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讲座中,彭艳谈到:签约时一件严肃的事情,一旦签约成功,将产生法律效应,任一方违约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学生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用人单位主体必须合格。毕业生一定要先确认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的,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毕业生还应知道,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或扣押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以便在签约时争取自己的权利。譬如,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在该单位辞职后三年内不能在同行业的其它企业工作,你就该要求公司给出高薪或者相应的补偿。

    在签约前应向单位了解工资待遇、福利、保险、服务期等情况。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双方也可对可预见的违约情形进行协商,例如将毕业生考研成功、出国深造等因素排除在违约责任之外。

    明确违约责任。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各方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履行协议,也有利于违约后纠纷的解决。

  注意防范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无论是自荐,应聘,接受面试、笔试,洽谈就业意向,都应本着“真诚、信实、平等”的原则,以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双向选择。同时,要有风险意识,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夸大优厚条件,以欺骗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备心理,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不要忽视了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或协议主要是用来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等具体问题的。 对于毕业生来说,可要求用人单位将承诺的工作条件、工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用人单位也可将对毕业生的特殊要求作为补充条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将如违约或违约金,以明确日后双方责任,减少纠纷。事实上,补充条款或协议中的有些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性质,因而毕业生原则上应该接受并按单位的要求予以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签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时,一定要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老师咨询,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么该三个月试用期应当包括在二年之内,而不应认为劳动者因此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二年零三个月。有时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多服务一段时间,在约定的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可能再以未通过考评等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从而行使试用期中的解除合同权。同时,许多用人单位都有既然双方约定了试用期,就应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观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和减少纠纷,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尽可能地细化。除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双方都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对于没有享受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不能约定服务期及其违约金。

    不盲目签订合同。有的毕业生由于缺乏经验,签订合同时不谨慎,合同期竟长达十年,当想离开单位时,常常需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因此,随着人才流动速度的加快,合同期不宜过长。

                       签约后,遇到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彭艳还跟同学们说到,在签约后,难免会遇到违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则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避免受到法律制裁。由于前面已经谈到很多,这儿就不再涉及。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辞职无需理由,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单位当即同意的,辞职立即生效。如果单位不同意的,那么等到30日后(这30日内还必须坚持上班),无需单位同意,辞职行为当然生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退职手续。但在此而需提醒大家注意: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的,劳动者不能以“协商解除”为由获得经济补偿,除非单位同意。2、劳动者不可以支付单位一个月工资代替30天提前通知期,除非单位同意。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4、劳动者自动离职是自愿失业,不能申领失业救济金。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如果你单位在履行合同中有上述情形发生,你可以在该情形发生时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并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人都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感兴趣,但却不甚了解。它是指合同中未对合同期限作具体约定的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是临时合同,其实际是一份长期合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但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应的条款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最后谈到加班费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除了在合同里边写明白的外,平时加班时正常工作的1.5倍,周末加班费是平时的两倍,五一、十一、春节等是平时的三倍。

    最后,彭艳谈到,我今天说讲的这些只是我们遇到的部分问题,若遇到更多的问题,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她再次告诫大家,在当今这个法制社会,我们一定要有法律意识。

链接:彭艳简介

    彭艳,女,32岁,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97年起在湖北第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1年转到湖北清和律师事务所,现为三级律师,在职攻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来,先后担任过数十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律师实践经验。现供职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并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律顾问。

学校微博
单周单篇点击量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