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张新宝教授做客法学讲堂
发布时间:2010.06.02

来源:法学院 编辑:邢丙银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 6月1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校兼职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教授做客法学讲堂,就2009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精彩演讲。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裴丽萍教授主持了本场讲座。  

    在讲座中,张新宝教授主要围绕《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讲解。首先,张新宝教授对《侵权责任法》的内在逻辑进行了一个描述性介绍和梳理,将《侵权责任法》十一章九十一个条文(第九十二条即将在2010年7月1日失效)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第一至三章为总则部分,第四至十一章为分则部分。而在分则部分中,第四章不同于其他规定具体侵权行为责任的章节,它列举了自己责任的例外情况。在厘清脉络的基础上,张新宝教授进一步指出,与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不同,《侵权责任法》分则中规定的并不是常见的侵权行为,常见的侵权情形恰恰规定在总则部分,因此我们要关注总则部分的一般条款。张教授特别强调了第六条和第七条,他说整个侵权责任法大多都是以这两条为纲展开的。  

    讲座中,张新宝教授结合案例和相关法条对《侵权责任法》第六、七两条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在解读条文时,张新宝教授特别指出,我国侵权构成采取的是四要件说,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虽然由于技术上的问题需要借助第十六、十九、二十二条来补充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但是可以单独适用,较之第六条第(二)款过错推定原则和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原则(对其他条款有很强的依赖性,不能单独适用)来说,居于一般性、统帅性的地位。  
   

    在答疑环节中,张新宝教授耐心解答了法学院张启晨同学提出的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方面的问题,并与在场学子进行了交流。 


    人物链接: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接受支持者,长江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人格权法、合同法、民法和信息法。1961年12月张新宝教授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1987)(师从中国民法先生佟柔老师),1991年至1993年赴美国锡拉秋兹大学(雪城大学)进修美国侵权行为法,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访问研究。1986年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法学研究》编辑、副编审和编审(研究员),任国家法官学院和多所法学院兼职(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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