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傅郁林做客法学院第26期法学讲堂,为法学院师生做了题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思路”的学术演讲。本期法学讲堂由法学院教授李红海主持,姜战军教授、蒲莉博士也一同参加了本次学术演讲。
傅郁林教授的演讲从宏观的角度,分四个方面,扼要地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第一个方面是权限分界。傅郁林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对当事人和法院各自的权限有明确的界分,20多年来,民事诉讼法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朝这个方向做更大的努力。审判监督程序一直存在着较多深层次的矛盾和困惑,但是要解决这些矛盾和困惑,必须以权限分界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要么会造成司法被干预的后果,要么会使得监督程序无所作为。
第二个方面是案件分流。案件分流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将部分案件分流到民间、社会组织去解决,以减轻法院巨大的工作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傅郁林简要地介绍了美国、德国以及荷兰的案件分流方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们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和难题。
第三个方面是职能分层。职能分层就是要正确界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促进各级法院的职能优化与转换。
第四个方面是程序分类。基于社会成本和司法效率的考虑,对于诉讼程序应当进行合理的分类。我国目前只有普通和简易程序两种,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必须充分考虑家事、商事等纠纷的特殊性,并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相应的程序。
演讲结束后,在交流互动环节,现场有学生提出,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去界定“执行权”的性质呢?“执行权”是行政权抑或司法权?傅郁林认为,对于“执行权”性质,如果从行为的角度去看待,那应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但如果从行使主体和机构的角度去看待,就应当属于司法权的领域了。此外,还有学生提到在“大调解”的背景下,如何再次去理解司法的性质和功用?姜战军教授提到自己在担任陪审员的实践中所遇到的法官的释明权的范围问题等等,对于老师和学生所提出的疑问,傅郁林一一地进行了回应。
最后,《华中法律评论》编辑部向傅郁林教授赠送了最新一期的《华中法律评论》,李红海教授代表法学院对傅郁林教授的来访再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