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唇枪舌战:九名管院研究生模拟法庭
发布时间:2007.03.31

来源:记者团 编辑:唐婷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记者团 邹莹 报道329日晚七点,科技搂109室一片肃静,随着一声“全体起立”,书记员、代理人、原被告相继入席,身着法袍的审判长庄严核对了原被告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九名管理学院研究生上演了一出劳务合同纠纷案的“开庭戏”。

 

“我方和被告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为被告办妥认识相关手续,代被告交了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流动服务费合计2520元。但被告在工作1周后提出辞职,我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江城市关山口科技有限公司”有条不紊的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贺宁馨”高声控诉原告“恶人先告状”,呼喊“毕业生应拿起法律武器对抗不公平遭 遇”。在审判长“请注意情绪”的提醒下,被告降低音调,加快语速:“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曾承诺与我签定正式合同,可后来又被告知试用期结束后才能签订。而试用期间的培训是‘把女生当男生,男生当成畜牲’的高强度体能训练。公司提供的配套硬件设施也不足以用来完成软件开发工作。”语末,被告的声音已经颤抖。

 

举证阶段中,原告拿出就业协议等四组证据,被告也毫不示弱,以书证一份、人证一名为据,证实所述的真实性。双方代理人都借用相关法律条例,在“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原告方对被告高强度体能训练的合理性”上展开咬文嚼字的辩论,在最后的陈述中原被告都坚持了最初的观点。

 

经过短暂的休庭,合议庭公布结果: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江城市关山口科技有限公司诉贺宁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以大学生成功维权落下帷幕,九名学生到位的表演也赢得了众多好评。

 

本次模拟法庭是由管理学院研究生会统一组织的“公开课堂”系列活动首部曲,“公开课堂”以研究生各班级为活动主体,自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校研究生工作部郑小建、管理学院刘平副教授、学工组组长周智皎、分团委书记孔姝等出席了此次活动。

劳动法相关链接:

    1、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①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③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种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2、关于试用期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

3、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劳动部发309号文件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4、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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